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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销售商品房等房地产开发经营 业务。于2025年7月1日起资质过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系统不能进行合同网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