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景嘉园”剩余房源现房销售方案

  一、制定本商品房预售方案的依据: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温州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遏制我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长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0﹞4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温政发﹝2010﹞62号)、《温州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1〕23号)及《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温房字〔2011〕30号﹚的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项目基本情况:
  1、我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经温州市地名委员会审核批准取名的《汇景嘉园》商品房项目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7号地块,位于瓯海大道沿线文昌路与高一路交汇处。
  2、公司于2007年6月22日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式竞得该出让地块。于2007年12 月 21日办理了土地证,证号为温国用(2007)第5-32236 号;总用地面积为18665㎡,用途为商住楼,土地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业40年。
  3、项目经温州市民信房地产测绘队测绘,地上建筑面积26345.12㎡,其中住宅面积23851.39㎡,商业面积:1975.68㎡。公建配套用房:208.86㎡,社区用房:89.57㎡,物业用房:219.62㎡;另地下部分面积:①汽车库兼人防9479.49㎡,②自行车库兼人防871.42㎡, ③不分摊部分284.55㎡。
  4、项目容积率为1.5,实测绿地率为≧35%。
  5、前期物业管理企业采用协议选聘方式,并向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为温州市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项目于2010年6月27日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
  三、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
  本项目地下总面积为10635.46平方米;物业用房及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为518.05平方米,位于1#、2#、5#楼。
  四、住房质量责任承当主体和承担方式:
  (一)、住房质量承担责任主体:
  温州广汇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开发建设的“汇景嘉园”小区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以下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勘察单位: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联系人:邱昌国 联系电话:88338602;
  设计单位:上海东方设计研究院,联系人:李鹏俊, 联系电话:13818919273;
  施工单位:鸿厦建设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华淼 联系电话:13706679532;
  监理单位: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金建成
  联系电话:13706668736;
  (二)、住房质量责任承当方式:
  1、住房质量保修方式:委托鸿厦建设有限公司保修;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一次性向温州市住建委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 2%的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证(如有变动以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2、住房质量保修期满后的责任承当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由相应住房质量承担主体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五、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1、住房能源消耗指标:住房能源消耗指标执行节能50%标准。
  2、节能措施:按规范要求屋面增设40㎜厚挤塑聚苯板保温层;外墙增设40㎜厚无机保温材料;门窗采用中空玻璃断桥隔热节能门窗;地下车库、设备机房等的通风机均采用新型节能低噪声产品。
  六、商品房情况
  本项目剩余房源共有7套,均为现房销售,(其中住宅4套,商业3套)。特别说明:住宅3幢201室已装潢,购买该房屋须另加装潢费用30万元,商业二101、商业二102已出租,购买该房屋须继续履行租赁协议,购房合同签订后的租赁期限租金归买受人所有。)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付款。
  七、预售价格及其变动情况:
  1、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标”的方式,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提供一房一价的明码标价价目表,信息如下

房号 面积(m2) 单价(元/m2) 总价(元) 属性
商业二101 97.7 17800 1739060 商业
商业二102 95.64 18000 1721520 商业
商业二103 86.8 21313 1849968 商业
3幢201 87.39 26800 2342052 住宅
3幢301 87.39 26900 2350791 住宅
5幢201 91.22 26800 2444696 住宅
5幢301 88.19 26900 2372311 住宅

  2、价格调整。已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1个月内浮动幅度不能超过5%。1个月后需要调整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按规定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公示,促销价格或调整价格下降幅度超过10%的,应当组织重新开盘。
  八、商品房公开销售办法:
  (一)、公开销售时间: 2011年11 月24 日上午10时;
  (二)、公开咨询报名地址:温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
               温州市龙湾状元新村二组团4幢110号
  (三)、公开销售地址:温州新南亚大酒店七楼会议室
  (四)、公开销售方式:电脑摇号公开销售 ;
  (五)、公开销售的公证:由温州市 中信 公证处担任本次商品房认购定位全过程的公证。
  (六)、公开销售流程:
  1、开盘入场:2011年11月24日上午9点00分至10点00分为入场时间,10点整准时截止,逾期一律不得入场。购房客户需凭本人身份证原件、 建设 银行各大网点本人名下人民币 壹佰 万存单,经现场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按秩序入场。从办理存单到认购房源签订合同,均实行实名制,不得更名。 
  2、电脑摇号:现场将进行公开摇号,摇号将采用“组式”方式进行,每组3人;若不足3人,仍按摇号方法产生先后顺序;若现场摇号产生的编号连续3次叫号无应答,则视为作废。
  3、认购定位:摇号产生的认购客户凭借本人身份证原件经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进选房区在规定的时间内(5分钟)进行选房认购,若超出规定时间,视为自动放弃;如发生同一时间同一房号由不同的认购人认购的情况,则按照摇号产生的先后顺序来确定,顺序在前者优先。  
  4、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客户现场确定房源后,需先将指定银行本票,交于工作人员转为该房购房款定金,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书》。若客户提供的现金本票资料有误,导致无法转为房屋认购定金,则认购无效。同时,客户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至我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客户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若7个工作日内不向我公司指定银行解入约定的房款或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视为放弃购房权,原选房号重新上网公开销售。  
  5、购房咨询:即日起开始接受咨询,地点:温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电话: 86967788 。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商品住房销售实行实名制:购房人从报名开始到认购再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使用同一姓名和身份证明,报名后一律不予更改。
  2、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温政发[2010]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温州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1〕23号)、《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温房字〔2011〕30号﹚等文件规定,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能够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执行日期2011年3月14日起;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温州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温州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温州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温州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购买住宅商品房。违反上述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相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温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书及已经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没收定金。
  3、本次商品房预售的付款方式可采用:一次性付款,并在规定时间内售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清房款。
  4、销售过程接受工商、物价、住建等职能部门、媒体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温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18日